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特種設備安全法》,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比如小區,就明確了使用者就是物業公司,要負首負責任。原來出了一些事故都推來推去,這次法律里面明確了,所有的維修、保養、出現事故的救援首先是要找他。如果涉及到制造、維護保養問題,由使用者、運營單位再跟其他單位協調。 (據中國廣播網)
近年來,電梯安全事故頻發。今年5月15日,深圳羅湖區長虹大廈內,一名來深圳實習的女護士在即將邁出電梯時,身體被電梯門夾住致死。僅在今年5月,3天內全國就發生4起電梯奪命事故。據統計,截至2012年底,全國在用電梯已達到近245萬臺,而且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遞增。這組數字說明,我國的電梯安全管理壓力巨大。
相比而言,居民小區電梯由誰來管,一直都是個空白,管理與維修不及時、甚至缺位,存在的隱患更容易釀成悲劇。《特種設備安全法》從安全責任劃分的角度,明確了小區物業的責任,并且是常態維護與管理責任的唯一主體,具有強力的約束性,是明晰責任劃分,結束誰都該管卻又誰都不管局面的最好依據。
不過,必須要看到,物業該管理電梯并不缺少法律依據。比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盡管并沒有明確提出電梯的管理責任,但是電梯屬業主所有并共用的設施,包括在其管理的責任在內。有規定而不去管,并非物業單純的不作為,而是電梯管理上存在不少的實際困難。
一方面電梯的管理,涉及開發商、維護保養單位和監管部門,需要協調多個方面的關系,特別是電梯本身以及安裝品質是否有保證,誰來監督移交等等,在具體操作的過程中,一直都缺少可供準確執行的規定。盡管物業代表業主來行使管理,但其本身不具協調的職能,管理中的確存在不少的難度。當然,難度只是一個客觀因素,重要的是安全責任,誰都不愿意輕易去擔負。
另一方面,電梯管理的支出誰來承擔?雖然,《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共用設施維修從房屋維修專項資金中支出。然而,房屋維修專項資金由房管部門管理,其申請極為嚴格,程序很復雜,特別是所謂“須經擁有2/3以上業主同意”的規定,不僅束縛了業主和物業,實際上也讓房管局背負了不必要的責任。比如,武漢市從2000年起開始征收房屋公共維修基金,10多年已超50億元,卻只使用了5000萬元。試想,電梯的日常保養與維護受制于經費,別說是物業就是神仙也難管好。
“物業管電梯”不能止于立法,明確了責任不等于能盡好責任。“物業管電梯”需要更多明確的制度設計,一方面,安全監管部門應規范電梯管理的移交,協調理順開發商、維保機構與物業的關系;另一方面,協調《特種設備安全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之間的關系,搞好部門之間的銜接,細化物業管理電梯有關的措施與辦法,給管理搭上“直通車”。《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