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志與廣告
上海電梯
《上海電梯》創刊于1988年8月,是我國電梯行業辦刊最早的雜志之一。因為它一直堅持以電梯技術理論和應用技術為主的辦刊宗旨,受到國內電梯企業和相關企業及廣大讀者的...
埃略凡特文化傳播DM雜志
2009年1月創辦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傳播廣告》。它不僅能擴大電梯企業向社會各個層面,尤其是房地產企業和物業單位的信息傳播和全面交流;也讓房地產企業及物業公司從...
病退”電梯仍工作單位要罰30萬元
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李舒瑜)今后,電梯符合“病退”條件仍然要堅持工作,對使用單位將處以30萬元罰款。昨天,《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草案修改一稿)》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議審議。
針對電梯使用中的所有權、使用權、物業管理權涉及到多個主體,而且各個主體之間責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責任的情況,《(草案修改一稿)》新增關于使用單位“首負責任”的規定,即特種設備在使用和停用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使用單位應當首先承擔救治和善后責任,并墊付相關費用。在事故責任認定后,使用單位有權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對相關責任方進行追償。
使用單位如何確定?《條例(草案修改一稿)》也給予明確,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托單位為使用單位;未委托其他單位管理的,如電梯屬于單一產權人,該產權人即為電梯使用單位;如電梯屬于多個產權人,應當約定其中一個產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其他產權人承擔連帶安全管理責任;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對于一些嚴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如對使用單位使用特種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事故風險的,在給予行政處罰基礎上,增加停止使用特種設備的規定,如使用單位使用符合報廢條件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以3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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