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著物業費,為何還收電梯電費?”近日,市民撥打本報6330000熱線電話反映,他所在的菏澤奧林花園南小區,不但要交物業費,最近又加收了電梯電費,讓他很是不理解。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稱,小區物業費的構成中不包括電梯電費,電梯電費是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報有關部門核定定下的。
“電梯費”確實是一個新鮮的名詞,以至于業主們覺得不可理解,明明自己就繳納了物業管理費,為何還要繳納電梯費呢?并且不同的樓層收費標準又不相同,這難道是體現了收費的合理公平嗎?如果按照物業公司的說法,“我們小區物業費構成中不包括電梯電費。”那物業公司收取電梯費是無可厚非的,但是至少在收取電梯費之前應該對物管費的收取項目和相關細則對業主進行告知,并提供審批通過的相關文件,可是僅憑一句“通過了相關部門的審批”就進行收費,這就是霸王條款。讓我們不得不懷疑物業公司只是在巧立名目收取不合理不、合法費用。
更讓人覺得有意思的還在于,電梯費居然還有不同樓層不同收費的規定。咋眼一看,似乎覺得這樣的收費真是想得周到,體現了誰消費誰付款的公平。但仔細想來,是否在不久的將來,該小區的綠化休閑區域的維護費用也需要按照入住時間的長短來進行收費?者是對于生活垃圾數量的多少收取清潔費?這顯然是行不通的,因此對于小區設置電梯費的做法確實矯枉過正了。
物業公司和小區業主是相互依存的,物業公司相關的服務,業主支付相應的報酬,這也形成了一般意義上的消費關系。但如果物業公司的收費得不到規范就會制造出更多的矛盾和摩擦。我們希望物業公司的收費能在收費標準上精確合理,體現公平,但是我們無法接受物業公司巧立名目侵害業主權益。因此,業主切不可因為顧及“面子”不把類似“電梯費”這樣的不合理少量收費不放在心上,這樣只會助長不合理收費的衍生,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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