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提交三審,專門對電梯維護保養作出規定
電梯等特種設備擬建召回報廢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
新京報訊 (記者宋識徑)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昨日提交審議。針對當前電梯安全事故多發的情況,草案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違反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情況須定期公布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介紹,草案確立了特種設備“身份證”制度,對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護保養和使用管理作出了針對性規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特種設備安全總體情況必須定期公布。
草案要求,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設備將有“身份證”。
特種設備的“身份證”要記載的內容包括:設計文件、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大型游樂設施每天使用前應檢查
對這些設備的維護保養和使用管理,草案增加了針對性的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使用前,運營使用單位應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
草案明確,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草案還規定,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達到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 焦點
制造單位應跟蹤電梯運行情況
近年,電梯設備數量激增,全國電梯數量由2002年的35萬臺猛增到2012年底的245萬臺。雖然過去10年間我國萬臺電梯事故率由1.56起降至0.15起,但安全形勢不容樂觀。
由于近期連續發生電梯事故致人死傷,草案此次專門對電梯的維護保養作出規定。
草案指出,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草案規定,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趕往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草案擬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