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多央娜姆建議單獨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梯安全法,在突破現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體制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社會管理的復雜性,采用更為嚴厲的權責一致的法律條款。
在過去的兩年中,頻發的電梯安全事故引發了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制造廠家等的深入思考,電梯安全立法也開始成為大家熱議的話題。
據了解,目前我國電梯安全監管主要依據的是現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該法規對電梯設計、制造、安裝、維保等環節都有相關規定和要求。但在電梯實際使用過程中,一旦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安全事故,責任依然不夠明晰。
比如,住宅類電梯選購權歸開發商,選擇什么質量、什么檔次的電梯都是開發商決定;等到交房后,業主將電梯的管理權委托給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又委托電梯維保公司進行維保。在電梯使用過程中,一旦出現故障,究竟是電梯質量出現了問題,還是維保不到位所致,很難界定,各方當事人互相推諉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多央娜姆建議加強電梯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建設,建立以電梯制造企業或其授權單位對電梯質量安全負責的機制,由電梯制造企業對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調試、維護保養等承擔主體責任,并對電梯的質量安全負永久性責任。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意見》,強調做好電梯安全工作,要創新監管方式,積極調動社會監督力量,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進一步理清電梯從設計制造到使用管理各環節的權責關系,狠抓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
此外,南京市出臺了《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陜西省出臺了《陜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房屋交付業主前由開發商管理電梯,交付后由物業公司管理電梯,這樣就不會出現電梯使用無人管的情況。
雖然國家質檢總局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電梯安全相關的指導意見、管理辦法,但在全國范圍內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法律體系。
要提高電梯安全監管效率,更好地維護電梯使用者的權益,降低電梯安全事故發生率,出臺電梯安全法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