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不久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建議,法律應進一步明確特種設備范圍。
草案規定,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較大危險性和潛在危害性的設備、設施。
李祖沛委員說,對于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調整范圍,草案規定了八大類的特種設備,建議工業和醫療用的核射線裝置和防爆電器這兩類也能夠列入到本法適用范圍當中,因為工業和醫療用的核射線裝置,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也具有較大的危險性,是潛在的危險性設備,防爆電器使用也很多,建議把這兩類設備列進去。
對于草案規定的特種設備范圍,莊先委員建議,在實際生活工作中經常碰到的兩種設備一定要包括進去,一是建筑工地上用的纜車,這種纜車既載物又載人,稍有不慎,可能會出現事故,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較大危險性和潛在的危害性。二是水利工程和林區經常用的絞盤式索道,這種索道一般都是一兩公里長,運送的都是貨物,對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也具有較大危險性和潛在威脅性。
姒健敏委員認為,公共交通運輸的控制系統,比如高鐵運輸控制系統、民航交通的一些重要控制設備等也是很重大的設備,因為控制系統的失誤可以造成重大事故,因此也應該增加到特種設備的范圍中去。
宋法棠委員提出,特種設備安全法對于特種設備的定義和涵蓋范圍應表述得更明晰、更科學一些,在定義和涵蓋范圍上還要做進一步研究。
“關于特種設備安全法調整的范圍,建議把涉及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部分盡可能地都涵蓋進去,包括核設施、航天航空設備等。”何曄暉委員說。
李傳卿委員建議
落實各類安全主體責任
在近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時,李傳卿委員建議,進一步落實各類生產經營者的安全主體責任。
李傳卿委員說,草案在突出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強化,但仍顯不夠。特別是目前特種設備使用中的維護、保養問題相當突出,草案有所涉及,但是在實踐中可能操作性還不夠強。談到具體建議時,李傳卿委員認為,對建筑物中電梯在使用期間的維護保養責任主體要予以明確,以避免發生糾紛的時候相互推諉。
此外,李傳卿委員還建議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領導責任。“草案在總則當中只對政府部門明確了監管責任,這可能還不夠,需要增加明確各級政府的領導責任。”李傳卿委員建議在總則當中增加一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實現統一領導,并及時組織協調解決安全保障工作當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蔡素玉代表建議
特種設備應有使用規范
在近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議,特種設備應有詳細的使用規范。
蔡素玉代表談到,特種設備出現事故,經常是因為使用者沒有經驗,不了解設備,或者出現一些問題的時候不知道如何處理,因此產生了一些意外的事故。所以,事先的防備和相應的知識非常重要。每一個產品有不一樣的使用守則,建議在附則中寫上每一個產品要有詳細的使用規范,這些規范必須具有非常詳細的教育性、預防性,還有發生事故的時候應該怎樣處理。這些要求都要寫進法律里面。
蔡素玉代表還舉例說,比如電梯,其實電梯出現事故的時候,有很多措施是可以避免出現很嚴重傷亡的,但是因為大家在出事的時候不知道該怎么辦,所以經常出現傷亡的事情。應該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使用提示,特別是當發生事故的時候應該怎樣自救的提示。“希望法律明確對于購買者和使用者在購買或安裝特種設備產品時,能得到很詳細的對于預防該產品出現事故的一些方法和措施。”蔡素玉代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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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特種設備已有700多萬臺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特種設備的數量不斷增加,從2000年的300多萬臺到2011年的700多萬臺,并且每年以超過10%的速度增長。由于特種設備具有數量多、分布廣,一般在高溫、高壓、高空、高速條件下運行的特點,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不善,容易導致爆炸、墜落等生產和公共事故,嚴重危害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安全,甚至危及國家的經濟安全。1982年國務院頒布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進行了修改),對特種設備的安全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幾年來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呈平穩態勢,但是特種設備事故總量仍居較高水平。從2001年開始連續十多年,每年都有不少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提出相關議案,共計40余件,一千多人次,另外還有一些建議,要求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