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小區住宅電梯作為房屋的配套公用設施,開發商應保證與其出售的房屋一樣不存在質量和功能上的瑕疵。如開發商所出售房屋的配套電梯噪聲排放超過國家標準限值,即構成侵權,其有義務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案情概要】黃某購買了某房屋開發公司開發的某小區頂樓房屋,入住后即發現其居住單元的電梯運行時發出的噪聲過高,嚴重影響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黃某自行委托某環境監測中心站對其房屋夜間噪聲的來源、大小進行了監測,監測報告明確:噪聲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確定的標準限值。因此,黃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開發公司對電梯采取隔聲降噪措施,使其房屋的噪聲環境達到標準。法院認為,雖然《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適用范圍為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但居民住宅的環境要求應該高于經營性娛樂場所,黃某僅要求達到該標準,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房屋開發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在電梯交付驗收時其運行所產生的噪聲符合生活居住要求,也未舉證證明電梯噪聲超標是業主使用或物業公司維護不當所致,故房屋開發公司應對電梯噪聲超標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依法負有停止侵害的義務,故判決房屋開發公司限期整改。
【法官寄語】近年來,因住宅電梯噪聲引發的投訴和訴訟案例逐漸增多,為了防患于未然,開發商在建設房屋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于需要安裝電梯的樓房,要科學合理地進行結構設計,做好隔聲降噪措施,選擇性能、品質較好的品牌電梯。而消費者在購買房屋前除了應當注重房屋建筑本身的質量外,還應盡量關注例如電梯噪聲等其他更多影響居住質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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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電梯噪聲超標 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