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公布了《泰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市民征集意見。
《辦法》規定,新建的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和圖像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電梯,以及進行重大維修或者改造的既有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鼓勵配置具有圖像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辦法》規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方案,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并經電梯使用單位負責人或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至少每六個月按照本單位作業指導書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測,并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針對電梯困人和故障情況,《辦法》對維保單位提出了要求:維保單位要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標明本單位名稱及應急救援電話;接到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后,市區不應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一小時趕到現場實施救援,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辦法》規定,電梯運行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集中收取、支付。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電梯運行費用可以列入物業服務費和公攤電費中收取、支付。電梯運行費用應當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出現結余的,應當結轉使用,可以用于電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不得挪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費用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利用電梯的商業廣告收入,應當優先用于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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