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放:日前,記者根據市民投訴走訪了沈城多個小區,發現大部分業主對電梯廣告費知之甚少。實際上,小區內由物業征收的經營性收入大多歸全體業主所有,這您知道嗎?
首次報道題目:《有小區物業費寧打折也不愿公開電梯廣告費》
小區廣告費本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卻有一些物業選擇隱瞞不愿公開,甚至“獨吞”這筆小區廣告費。
昨日,有業主向小區物業提出園區廣告費公示、收益歸于業主等要求,卻被物業回絕:先成立業委會再說。
居民要求物業公開廣告收益
近日,家住沈陽市中海國際社區的一些居民有些煩心,居民林女士說,物業長期收取小區內的廣告費卻從不公開,他們多次找到物業,也都遲遲不給解決。
林女士介紹,他們是4年前入住的,小區內共26棟高層,每棟高層約120戶,安裝了2部電梯,每個電梯內都裝有廣告牌。“你算算,小區內共52部電梯,一年下來電梯內的廣告費得多少呀。”林女士說。
幾天前,物業工作人員向林女士等業主出示了一份名為:沈陽中海國際社區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物業工作人員告訴業主,只要業委會還未成立,廣告收入就得物業收取。
廣告收入先用于補充物業支出
昨日,林女士出示了那份沈陽中海國際社區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其中有幾條涉及小區廣告費的使用。
協議第三章有關物業服務費用部分寫明,小區相關經營性收入首先用于補充物業服務支出的不足,物業服務資金用于物業服務支出和乙方酬金。
“你看我們每年都正常交物業費,現在廣告收益也被他們拿去了,都成他們的了。”林女士說,在協議的第三十一章中標有協議期限,其中第三十九條寫有:本協議期限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并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委托合同之日止。
半年里,林女士和其他業主一直奔波在街道、社區、物業和小區之間,希望能夠早日成立業委會,將那份前置協議中的不“不合理”問題去掉,但成立業委會卻遲遲沒有進展。
昨日,記者電話聯系到沈陽中海國際社區劉經理。劉經理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訪,隨后掛掉電話。
律師:廣告收入應主要服務業主
昨日,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王律師表示,目前確實有一些新建小區,在和業主簽署購房協議的同時,會帶有一份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這份協議有的是開發商直接和物業簽署的,如果協議是合法的,購房者只能按章辦事,這點居民在購房時一定要注意。
對于沈陽中海國際社區居民所收到的這份物業前置協議,王律師認為應該是具備法律效益的,但具備法律效益的前期是不能違背《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法》。
首先物業有義務將每年園區廣告收益向業主公開,寫明每筆賬目都用在何處。
其次,物業應該將園區內廣告收益的大部分用于小區維護服務,這樣才是真正歸屬廣大業主所有。物業的收入來源應該是每年業主的繳費,而不是小區廣告費,物業決不能將小區廣告費大比例地歸到物業自身所得或是盈利上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