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欠繳物業費,物業公司能關停電梯嗎?
業主李女士反映,小區幾名業主欠繳物業費,物業公司將該幾名業主的電梯乘用卡鎖死,使其無法使用電梯,物業公司的此種做法是否合法呢?
首先,明確物業公司與業主是否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中是否約定了物業公司對電梯管理、維修養護的義務以及業主按期繳納物業費的義務。如果合同約定得具體明確,在物業公司未違反合同相關義務的情況下,業主無故拖欠物業費屬于違約,屆時物業公司有權采取合理正當的方式維權。
就物業公司停用電梯的做法,嘉立認為應當從幾個方面分析。一,如果業主使用電梯為日常正常使用,則物業公司停止其正常使用電梯的做法并無不妥。二,業主如遇緊急情況,必須使用電梯以爭取時間挽回損失的,物業公司應當立即為業主開啟電梯,否則物業公司有可能對擴大損失承擔法律責任。三,物業公司在履行合同當中是否存在未盡相關合同義務的情形,若存在,業主有權依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繳物業費。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擅自關停電梯屬于違法。
電梯因故障停運物業公司有責任嗎?
在高層住宅小區、寫字樓,電梯是業主必不可少的工具,但電梯因使用頻繁,出現故障停運的情況也不少見。有市民咨詢,物業公司是否對日常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任?
《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公司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方面,有許可證的維保單位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電梯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物業始終是電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因此,電梯因故障停運,物業公司負有責任。
電梯出現傷人事故誰擔責?
電梯傷人事故在我國多地時有發生,引發廣泛關注。那么,電梯傷人事故中,究竟由誰來承擔法律責任呢?
電梯事故一般是多種原因造成的,如電梯管理維護不到位,電梯長期超負荷運行,電梯設備部件老化甚至是電梯本身存在質量缺陷等等。在認定每起事故的責任主體時,首先應當明確事故發生的原因所在。
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電梯事故非上述原因所致,而屬于意外或不可抗力甚至是電梯乘客故意損毀電梯的原因造成的,電梯的管理人、生產商以及電梯銷售商無需擔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