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9日,市民華先生通過中國寧波網民生e點通問效平臺反映,自從他入住海曙區麗園北路上的21碼頭小區后,每月需繳納24元的電梯電費。華先生好奇:“電梯的用電量從沒公示過,做得太不透明了吧?”昨天,記者對此事做了了解。
??沒看到公示的用電量,華先生質疑——
??入住兩年多,每月電梯電費為啥都一樣
??華先生是21碼頭H1棟樓3樓(共10樓,最低為3樓)的業主,2013年他搬進了小區。
??入住兩個月后,物業公司的人上門來代收水費和電梯電費,華先生一詢問,才得知他這個樓層的住戶,每月要上繳24元的電梯電費。
??到現在已住了兩年多,華先生覺察到了問題:“怎么每個月不多不少都是24元?上班高峰期時候,人多,電費高;可像現在這樣,快過年了,很多人都不在,電費怎么還是24元/月?”
??因為從未在樓道里看到過公示的用電量、收費標準,也不知道有沒有電表在計量,這次華先生決定問個究竟。
??電梯電費怎么核算的,物業給了答復——
??根據交付當年5個月的電費制定的數額
??前天中午,記者跟華先生一起,來到了21碼頭物業管理處。
??物
業副主任湯女士回復記者,早在2012年7月,小區交付后,物業公司就對電梯電費進行了核算,當時測算了2012年7月至11月的所有電梯電費,平攤到已
入住的每戶業主上,為7月:126.5元,8月:58.7元,9月:31.7元,10月:24.5元,11月:25元。同年11月30日,物業出具了一張
電梯電費收取方案的公示,貼在了小區內,上面寫到:“7、8、9三個月,業主剛剛接手房屋,看房裝修搬家具等,雖沒入住,但產生的電梯電費非常可觀,再經
過后兩個月的核算,電梯電費逐漸回落,并維持在25元上下。據此,物業將電梯電費核算在每戶每月25元?!?/p>
??湯女士表示,當時已選取
了平均值最低的一個月電費作為基數,中間層數以25元/月為基礎,每低一層減0.5元,每高一層增加0.5元,這樣算下來華先生所在的3樓每月要繳納24
元電費。對于這樣的回復,華先生不能認同:“這是三年多前測算的標準,拿到2016年使用還有參考價值嗎?何況以這種方式來定價是否被允許?超出24元,
物業替我們承擔,不到24元,他們私吞嗎?這太不透明了?!?/p>
??這位湯女士解釋說,之所以采取這種方式是因為21碼頭商住兩用的住房性質。“人員流動大,為了便于及時收取費用,才用這種方法,否則不能及時出報表,會無法收取。”
??記者調查
??多數小區公共電費“按實代收代付”
??那么這種收費方式符合規定嗎?
??《寧
波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物業的電梯、中央空調等設施設備運行電費及住宅小區內樓梯、走廊、電子防盜門等共用電費,獨立設置計
量表的,由所有使用該設備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理分攤。具體分攤方法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獨立設置計量表的,
在物業服務費中統一列支,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分攤。
??也就是說,21碼頭設置了電表,收費是允許的,只是收費方式遭到了質疑。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市民更容易接受“用多少、攤多少”的方式。
??昨
天,記者從海曙區物業辦了解到,目前寧波絕大多數的小區都獨立設置了電梯電費等公共設施使用的計量表,其中大多數采取“按實代收代付”。所謂按實代收代
付,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物業按實際每月支付給電業局的金額向業主分攤,當月用電量公示后繳納;另一種則采用預收的形式,每半年或一年再結算,多的沿用到
下一個周期,少的補繳。
??針對此事,21碼頭物業管理處也向記者表態,下個月將考慮試行統計最新的半年或一年電費,據此向使用的業主平攤費用,至于每個月公示,他們表示不太現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