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業主同意加裝電梯了,費用該如何分攤?《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草案昨日在廣州市法制辦官網掛出向市民征詢意見。增設電梯過程中的費用分攤問題,辦法提供了可供選擇參照適用的出資分攤系數。
政府該不該管?業主間有分歧要協商解決
現行的《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于2012年頒布實施,將于2016年7月1日試行期屆滿。試行三年多,全市已批準增設電梯工程1300余宗。
然而,圍繞舊樓加裝電梯,業主間出現分歧,政府該不該管?修訂草案說明中稱:政府無權針對屬于需要通過民事法律法規規范的民事補償或賠償以及需要通過當事人協商確定的費用分攤制定標準。
修訂草案規定,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其所有權和相鄰權等民事權益而提出補償等要求的,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街道調解委、相關行政部門應當應業主請求,依照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業主之間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費用怎么分攤?分攤比例有了官方參考標準
不過,較現行試行辦法,修訂草案多了不少便民指引。
辦法擬規定,舊樓加裝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按照業主分攤出資、申請單位住房維修基金等多種方式籌集。由業主分攤比例共同出資的,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就各自出資額、維護和養護分攤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由于政府無權針對屬于需要通過民事法律法規規范的民事補償或賠償以及需要通過當事人協商確定的費用分攤制定標準,辦法提供了以樓層為基準的分攤系數供參考:第三層為參數1,第二層為0.5,第一層為0,從第四層開始每增加一個樓層提高0.1個系數,即第四層1.1,第五層1.2,第六層1.3,并依此類推出資比例;同一樓層各戶的出資比例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該層建筑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新舊辦法有何不同?資料不用重復提交
較現行辦法相比,修訂草案在意向階段即規定,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除了應就資金籌措、與不同意業主補償等達成書面協議外,還應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并配備至少1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員。具體可委托物管或專業維保公司等,業主未委托的,應當協商約定其中1名業主為使用管理者,其他業主承擔連帶安全管理責任。
同時,修訂草案本著便民原則規定,申請人已提供過的材料,可不必重復提交。
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新增的電梯井和連廊的尺度以滿足基本交通需要為準,不得以增設電梯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積。具體規定如下:電梯井占地尺寸不超過2.5米×2.5米;交通連廊凈寬不超過1.2米(與電梯井直接等寬相連的連廊除外);電梯井若需占用現狀通道,應確保剩余的通道寬度(可通過改造方式實現)不小于1.5米(僅供人行和非機動車通行),供機動車通行不小于4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