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志與廣告
上海電梯
《上海電梯》創刊于1988年8月,是我國電梯行業辦刊最早的雜志之一。因為它一直堅持以電梯技術理論和應用技術為主的辦刊宗旨,受到國內電梯企業和相關企業及廣大讀者的...
埃略凡特文化傳播DM雜志
2009年1月創辦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傳播廣告》。它不僅能擴大電梯企業向社會各個層面,尤其是房地產企業和物業單位的信息傳播和全面交流;也讓房地產企業及物業公司從...
購物籃滑下超市電梯撞翻老人 12歲男童與父親成被告
12歲男童與父親成被告 法官提醒超市對消費者安全負有法定責任
廣州日報訊 (記者方晴 通訊員 孫皓、夏江麗)去年9月在南沙區一超市里,一名12歲的男童沒拉住裝滿貨物的購物拖籃,拖籃順手扶電梯滑下撞傷了一名婆婆。近日,男童與父親以及超市經營者被訴上法庭索賠1.8萬元。
2014年9月,李明(化名)與其兒子李曉明(化名)在廣州市南沙區一超市購物,兩父子拿了超市提供的購物拖籃車裝載購買的物品,不一會就裝滿了。后李曉明拖著裝滿物品的拖籃車乘坐超市的斜坡式電梯,由于拖籃過重,且沒有固定裝置,李曉明年紀太小沒有辦法拉住拖籃車,拖籃車便順著電梯滑下將王秀娟(化名)撞傷。
王秀娟遂向南沙法院起訴,要求李曉明、李明和超市經營者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189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明辯稱已經盡到了監護責任,而購物拖籃從電梯滑落撞傷老人是老人受傷的直接原因,自己是被超市授權使用購物籃,超市沒有對購物籃的安全負責。故王秀娟應當向超市主張賠償損失。
超市方則稱,超市是公眾場合,經營者無法注意到每一個顧客。購物拖籃是從李曉明的手上滑下去,而他未滿12歲,不能使用購物籃,李明作為李曉明的父親,沒有盡到看護其小孩下電梯的監護責任。最后案件經過法院調解,雙方就賠償損失金額達成一致意見。
提醒:購物拖籃屬安全隱患
法官提醒,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超市、百貨商店等作為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共場所,對進入其中購物的消費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超市、百貨商店為消費者購物時提供購物拖籃車,若拖籃車沒有設置在斜坡式電梯上可以固定的裝置,即存在安全隱患。倘若超市、百貨商店等沒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一旦事故發生,便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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