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區某大廈7層樓一業主家衛生間發生漏水,水流損壞了兩部電梯。為此該業主付出了“天價”的電梯修復費。此案于今年5月發生法律效力。
2011年7月27日晚,中山區某大廈的安保人員巡樓時發現兩部客梯內出現漏水情況,員工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排查漏水原因,發現是701單元房屋內衛生間出現漏水。經過確認,是業主家衛生間坐便下方軟管閥門斷裂造成跑水。由于兩部電梯嚴重受損,電梯修復后經過專業部門驗收合格才重新投入使用,物業公司向專業電梯公司支付了修復費16萬余元。物業公司事后將當事業主告上法庭索賠,請求法庭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79350元(電梯零件更換損失163520元,智能系統損失92567元,稅費損失15263元,律師費8000元)。
被告業主辯解說,電梯的損失數額必須經過有專業資質的部門鑒定。
由于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合理的案涉電梯的相應損失費到底是多少?一審時,經大連市中級法院司法技術處委托大連一家資產評估公司對案涉電梯修復價格進行評估。2013年6月,該評估公司退鑒,理由為非本公司評估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所及。
此案再次審理時,經被告申請,市中級法院司法技術處委托大連產品質量檢驗司法鑒定所對案涉電梯所更換的電梯部件是否損壞、損壞原因;如有損壞是否可以修復;是否有必要更換及更換原因進行鑒定。2014年7月31日,該鑒定所以其不具備電梯零部件鑒定資質為由退鑒。法庭同意業主再找外地的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但此事無果。
中山區法院認為:被告對電梯所更換的電梯部件是否損壞、損壞原因、是否可以修復、是否有必要更換及更換原因提出異議,但原告已提供相關證據,被告仍申請鑒定,但鑒定機構已退鑒,原告表示無法找到外地鑒定機構鑒定,被告沒有相反證據推翻原告舉證,因此被告應賠償原告所說的電梯部件維修費163520元。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電梯智能卡系統修復工程92567元,因證據不足以證明該系統損壞系由于被告房屋漏水造成,法庭不支持。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電梯部件維修費163520元。被告上訴,日前,大連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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