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為提升改善既有住宅的居住品質,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方便市民生活,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設函〔2008〕481號)和《關于推進全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補充指導意見》(粵建設函〔2010〕678號),結合我市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實施意見》,現予印發施行。
市規劃國土委
2013年12月25日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實施意見
第一條 在滿足建筑結構、消防等安全要求和城市景觀的前提下,已辦理房地產權登記的既有住宅可以申請加裝電梯。
已納入市政府批準的全市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和土地整備計劃的住宅不得申請加裝電梯。
第二條 既有住宅申請加裝電梯,應當以棟(梯)為單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業主可以委托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具體負責加裝電梯的工程報建、設備采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業主應當承擔加裝電梯的相關費用,主要籌資方式包括:
(一)按照誰受益誰出資、以及按照樓層受益大小的原則等因素協商分攤比例后,由相關業主共同出資;
(二)按規定申請提取使用加裝電梯涉及專有部分的物業專項維修基金;
(三)按規定申請提取使用加裝電梯涉及專有部分的業主住房公積金。
本著利責相應、友好協商的原則,業主可以參照樓層不同、權重不同的方式自行協商出資比例,樓層越高,則出資比例相對越高。
例如,第8層權重可設為6,第7層為5,……;等等。視加裝電梯工程的不同情形,第2層可以少出或者不出,地面層可獲適當補償,但補償金額不宜超過總工程費用除以本棟(梯)總戶數的數值。
第四條 業主應當向物業所在區的規劃國土部門申請加裝電梯建筑設計方案審查,并提交如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房地產證復印件;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委托書;
(三)原主體結構設計單位或者具備同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
(四)本棟(梯)房屋專有部分占本棟(梯)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本棟(梯)業主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出具建筑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審查通過的,由申請人配合規劃國土部門在加裝電梯所在棟(梯)公示7日,公示內容包括本棟(梯)房屋專有部分占本棟(梯)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本棟(梯)業主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證明材料、方案設計圖紙及現場施工放樣。
第六條 公示無異議或者已妥善處理異議后,申請人應當向規劃國土部門申報加裝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批復,并提交如下資料:
(一)本棟(梯)全體業主已就電梯的建設(包括水、電、氣管道的遷改等)、運行、保養、維修、使用管理責任主體等問題已達成一致意見的證明材料;
(二)加裝電梯可能影響相鄰住宅采光、通風等使用功能的,申請人與在加建方案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相關業主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證明材料;
(三)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
規劃國土部門進行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時,應當以合理必要為原則,嚴格控制候梯廳及入戶連廊面積,電梯井面積以實際安裝電梯所必要的面積核定。
第七條 申請人取得加裝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批復后,應當依法辦理施工、消防等報建手續。
在加裝電梯建設過程中,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違反建設工程規劃批復對既有住宅進行違法改擴建。
第八條 加裝電梯建設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含消防、質檢等)手續。
加裝的電梯應當經監督檢驗合格取得《電梯使用標志》、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 對確因加裝電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積,暫不計收地價、不辦理用地補充手續、不辦理房地產權登記。
業主申請辦理房地產權登記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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