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和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如何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12月23日,記者從長沙市政府法制辦獲悉,根據9月的《長沙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立法聽證會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在形成的《辦法(草案)》中,共進行了8處修改。
【修改一】電梯配置“監測”系統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電梯監控要求”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的乘客電梯應當配置監控系統,新安裝的住宅電梯應當配置安全運行監控系統并聯網。
代表聲音:電梯裝監控是否侵犯隱私?該不該安裝?這是當時立法聽證會上的一大焦點。旁聽人士王宏劍在聽證會提出,“在用詞上應把‘監控’變為‘監測’,‘控’從字面理解有一種操控的意思,除了軍方或者監獄之外不用‘控’,‘監測’是監測故障。”
采納后修改:在此次形成的草案中,對《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中的“監控”改為“監測”。
【修改二】電梯商業廣告收入可用于保養
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款中規定,電梯的運行、維護保養及定期檢驗所需的經費應當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代表聲音:在聽證會上,陳述人黃金良提出,“我個人認為,有必要從小區公共收入部分中提取電梯的專項費用,以預防費用不足。從哪幾個方面提取?我個人是這么看的:一、從電梯的廣告收入中提取50%列支。二、從住宅區的廣告總收入中提取列支,住宅區的廣告費用有道路廣告等等。三、從住宅區停車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列支。四、從其他方面提取一定比例列支,作為電梯專項維修管理資金的費用如果提取好了,能夠保持電梯的正常運行。”
采納后修改:內容修改為“電梯的運行、維護保養及定期檢驗所需的經費應當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利用電梯張貼商業廣告的收入,業主與物業服務單位可以約定用于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修改三】電梯維保信息要向業主公示
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中沒有規定電梯維護保養是否要公開。
代表聲音:陳述人歐陽敏捷在聽證會上提出,“我認為公開透明,所有操作在陽光下運行,是預防問題發生的最好方式。鑒于這種情況,我建議:從法律上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者找的維保公司,名稱、資質、維保費用發票、維保記錄、每次來維保的工作人員是誰,有沒有資質,必須公示。每月兩次的電梯維保,也可以由熱心居民在場監督見證,防止維保流于形式,變成走過場。”
采納后修改:在草案中,第十八條增加一項,“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將電梯使用管理的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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