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具公司的電梯出了問題,在皮具公司擔任電梯工的阿軍在電梯公司已派人過來維修的情況下也上去幫忙,在違規操作中意外身亡。
昨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外通報稱,法院一審判決電梯公司在維修過程中導致阿軍死亡,應負事故的四成責任,皮具公司管理不到位應負一成責任。因皮具公司已另行與阿軍家人達成賠償協議,法院遂判令電梯公司賠償阿軍家人42萬多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主動幫忙維修電梯被夾死
阿軍自2011年2月起在長安鎮某皮具公司擔任電梯司機,負責操作電梯運行。2012年8月29日,因電梯轎門聯動鋼絲繩斷裂,阿軍通過皮具公司向電梯公司報障。電梯公司派維保人員呂某到場處理。在維修中,為方便呂某對電梯轎門聯動鋼絲繩進行維修,阿軍通過轎廂內的安全窗爬到轎頂,操作轎頂的檢修裝置將轎廂向下運行至呂某方便維修的位置,并協助呂某維修電梯。
阿軍在轎頂上用短接線將接線箱內的安全回路接線端口短接起來,使電梯可以啟動。當呂某把轎門已損壞的鋼絲繩拆卸出來后關閉轎門、準備回去拿新的鋼絲繩過來更換時,阿軍在未拆除轎頂接線箱內的門鎖安全回路短接線的情況下,把檢修轉換開關從檢修狀態轉換至正常狀態,并走到門邊,坐在轎門門頭上,頭伸出廳門處,準備從轎頂跳到一樓平臺。此時,檢修裝置已復位到正常,電梯的門鎖安全回路處于接通狀態,電梯執行向上運行程序,阿軍的頭和腳沒能來得及往回縮,被電梯擠壓致死。
2012年9月,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阿軍的事故屬于工傷,并支付其家屬工傷賠償金。一個月后,阿軍家人與皮具公司簽訂協議,確認公司已向其墊付相關生活費、住宿費和交通費及另一次性支付補償金10萬元,以后不再要求皮具公司承擔責任。
電梯公司否認事故與其有關
2012年12月,阿軍家人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公司、電梯公司及電梯維修人員呂某,要求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和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等合計116萬多元。
電梯公司認為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電梯公司稱,該公司未雇請阿軍,呂某也未主動要求阿軍幫工,阿軍是在履行皮具公司的職務過程中因自身過錯導致事故發生,與電梯公司無關。阿軍不具有維修電梯資質,其違規操作的嚴重過錯行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本人應負主要責任。此外,皮具公司作為電梯所有權人未按要求管理,禁止阿軍進入電梯轎頂,應承擔第一賠付責任。阿軍家人已獲工傷賠償,并已獲皮具公司的賠償款,故不能再就同一事實要求電梯公司賠償。
皮具公司則辯稱,阿軍與皮具公司之間系勞動關系,而阿軍家人以生命權糾紛起訴,是以幫工法律關系作為其請求權基礎,而阿軍幫工的對象是電梯公司,故皮具公司不應作為本案被告。
法院認定電梯公司負四成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事故調查報告顯示,本次事故主要是因阿軍短接了安全回路造成。阿軍不具備電梯維修的相應資質,其擅自進入轎頂違規操作,并在操作后罔顧自身安全,試圖從轎頂和廳門之間的空隙跳到一樓平臺,阿軍具有嚴重過錯,應負事故主要責任。
呂某作為電梯維修人員,應知電梯維修須具有相應資質,在未了解阿軍是否具有相應資質的情況下,沒有制止阿軍進入轎頂并進行操作,違反了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阿軍的損害后果負有次要責任。鑒于呂某是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造成阿軍損害,依法應由呂某的用人單位即電梯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皮具公司作為電梯的使用單位,對阿軍違規作業的行為管理不到位,也應負一定責任。
綜上分析,應由阿軍、電梯公司和皮具公司分別承擔50%、40%和10%的責任。阿軍的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依法合計為102萬多元,由電梯公司承擔40%為40萬多元,皮具公司承擔10%為10萬多元。
阿軍的離開給家人造成極大精神痛苦,根據事故損害后果、各方過錯程度、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及東莞市的生活水平等,法院酌定分別由電梯公司和皮具公司支付給阿軍家人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和5000元。電梯公司應向阿軍家人支付共計42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