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公開征求公眾意見,設立電梯維修資金備用金成為最大的亮點。
維修基金交存標準保持不變
東莞原有的《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監管若干規定》從2008年12月開始實施,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其中,住宅40元/㎡、非住宅50元/㎡。新的辦法將名稱修訂為《東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修基金的交存標準保持不變。
不過,原有的以戶為單位設立專用賬戶的做法有所變化,擬修訂為“以物業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號設分戶賬”,維修資金戶名格式為樓盤-幢號-房號。對此,市房管局解釋稱,由于存在部分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已不存在或主動性不強等多種因素,原有規定實際可操作性不強,因此予以修訂。
辦法還對二手房如何辦理變更手續進行了明確:結余維修資金不予退還,原業主交存維修資金的余額,由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辦結過戶手續后再辦理姓名變更手續;未交存維修資金且買賣雙方在物業轉讓合同中未約定的,已過戶的由新業主負責交存,未過戶的由舊業主負責交存。
動用電梯維修備用金無須征求全體業主意見
為滿足廣大群眾對電梯安全保障的迫切要求,去年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出臺《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改革方案》,明確了電梯的安全權責關系,其中小區電梯物業承擔首要責任。市房管局表示,結合近幾年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維修電梯的具體情況,擬設立專門的電梯維修資金備用金,主要用于解決目前部分電梯緊急故障情況下,難以短時間內動用維修資金的難題。
據悉,電梯維修資金備用金的做法將征求業主意見環節前置,由物業服務公司在電梯安全運行的狀況下預先將可能出現的常見故障情況向相關業主進行解釋,并征得“雙2/3相關業主”同意(征求范圍為2/3相關業主、并取得其中2/3業主同意),在電梯出現緊急情況時拿著相關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直接申請動用業主賬戶內的維修資金,無須再逐次征求業主意見。
備用金的數額上限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應收總額的10%,一次性表決的期限為三年,單項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費用不高于1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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