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海南省高院對一起噪音擾民案件進行聽證,考慮是否開庭審理。市民孔小姐在海口四季華庭買了一套房子,入住后才發現電梯的主機房就建在自家主臥室的正上方。孔小姐一家實在無法忍受電梯噪聲,找到開發商協商,但一直沒有達成協議,后以電梯噪音侵權為由將房產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但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電梯機房產生噪音未超過法定噪音標準,判決四季華庭開發商不存在侵權行為。孔小姐不服,向省高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
電梯噪音擾民父母患上神經衰弱
2005年,孔小姐在海口在海口四季華庭二期買了一套房子,想接哈爾濱的父母到海南同住,敬點孝心。2006年初,孔小姐和父母入住新房后,才發現電梯的主機房就建在主臥室的正上方。
“每當電梯開始運作的時候,在臥室里總能聽到機器的運作聲。”孔小姐告訴記者,“尤其是深夜傳來的電梯噪聲,讓一家人無法入眠。”
2011年,孔小姐一家因為噪音而搬離,現在在外租房居住。孔小姐稱,自己的父母因為長期忍受電梯噪音,后患上了嚴重的神經衰弱,特別是父親因為長期焦慮失眠,健康狀況每況愈下,最終在2011年離世。
孔小姐稱,在發現噪音問題后,她立即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協商,但協商三四年都沒有結果。后孔小姐將小區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更換電梯及相關精神損失費。
孔小姐起訴稱,在入住20天后因噪音問題向物業公司投訴,但物業公司只是敷衍性的簡單移動了電梯機房主機位置,未采取根本措施消除噪音,所以損害仍然繼續發生。她已交付物業公司維修基金16605元,但物業公司未履行《物管合同》中房屋修繕改進義務,后只能以拒交物業費促使兩被告盡快解決電梯噪音污染問題。孔小姐稱后物業公司不但不解決原告的實際問題,還對其家里停水斷電。“以前養的三只金龍魚就因為斷電缺氧死亡,家電也損壞不少。”
開發商稱房屋符合標準表示已盡義務
孔小姐認為,開發商未提前告知其房屋存在嚴重缺陷,屬于欺詐行為。開發商海南金某實業有限公司答辯稱,現在國家的建筑在竣工驗收后,關于噪音效果這一項是沒有規定驗收的。同時,雙方簽訂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噪音的問題也沒有特別約定,所以并沒有告知義務,所以不屬于欺詐。
該公司認為,民用建筑的施工過程中對隔音設計的標準設置了強行的規定。按照規定,臥室的噪音分別白天為50分貝,晚上為40分貝。而孔小姐主臥室的噪音在國家標準范圍之內。并且該公司在接到噪音問題反映后,已經組織人員對噪音問題作出了適當的調整,盡到了相應義務。
該小區物業海南三X華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則認為,更換電梯屬于開發商的義務,不是物業公司的義務。并且屬于設計安裝的問題,物業公司對電梯已進行了日常的維護與養護,在職責范圍內盡到義務,沒有對原告造成侵害。針對停水斷電問題,物業公司回應稱,其并沒有無故停電的行為,每個公司都不可能保證24小時都有電。
法院判決:電梯噪音分貝沒有超過國家標準
2004年,開發商與張家港富佳電梯有點公司簽訂了一份安裝合同,并收到一份《電梯出廠合格證明書》,證明其所購買的電梯經過檢驗合格的。自2005年起,海南專業機構每年都對開發商出具《電梯驗收檢驗報告》,證明該電梯經檢驗是合格的。法院認定電梯合格,一審二審都對孔小姐要求更換電梯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另外,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對孔小姐房間噪聲作出鑒定報告。據鑒定報告及出具的《函》認為,孔小姐所住單元電梯機房的設置未違反《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J118-88》規定;2、孔小姐家主臥室的電梯噪音與9C單元電梯房的設置及位置有關。
龍華法院一審認為,按照《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J118-88》規定的隔聲設計標準,臥室的噪音分貝白天應小于50分貝,晚上應小于40分貝。但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在孔小姐家臥室測得的噪音分貝,夜間的平均值為38.7分貝,并未超出上述標準。
海口中院終審也認為,噪聲污染并未超出國家標準,因此孔小姐主張的電梯運行存在噪聲污染的訴訟主張不成立。但電梯機房的設置確實對孔小姐的正常生活有一定影響,所以開放商和物業公司應對其進行經濟補償,補償數額應以50000為宜。但法院對孔小姐提出的物業公司應賠償斷水斷電給其帶來的損失等主張不予支持。孔小姐不服,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訴。
11月26日,海南省高院對此案進行聽證,考慮是否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