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前不存在補充議案的情況;
2. 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3. 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議案的情形。
二、會議通知及召開情況
1、會議的通知:沈陽博林特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刊登了《關于召開201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2、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3年11月13日下午13:30
3、召開地點:遼寧省沈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大路27號沈陽博林特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長康寶華先生
6、表決方式:現場投票。
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三、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的總體情況
參加本次現場股東會議投票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一共4名,共代表股份268,793,6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66.72%。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遼寧良友律師事務所見證律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會議。
四、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書面記名表決方式進行表決,表決情況如下:
1、審議通過《關于變更公司名稱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68,793,6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2、審議通過《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68,793,6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遼寧良友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到會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會議召集、召開的程序、召集人的資格、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含股東授權代表)的資格和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次會議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六、會議備查文件
1、《沈陽博林特電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遼寧良友律師事務所關于沈陽博林特電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沈陽博林特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