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下落時沒落到位,61歲的王老太進電梯時被絆倒,右手被摔骨折。王老太把電梯的所有公司和維保公司訴至法院,因為沒有及時發現電梯運行中的隱患,電梯的所有公司被判為惹禍的電梯“埋單”。
事故
電梯沒落到位
花甲老太被絆倒摔骨折
去年10月27日上午11時許,王老太買菜回家準備乘電梯上樓,剛一抬腳就栽了個大跟頭,直接從電梯外摔進了電梯。
王老太發現,電梯下落時并沒有落到位,當時比地面高出約15厘米。而這個跟頭導致王老太右手第3、4、5掌骨骨折。
王老太認為,是電梯出了故障導致她摔倒,她找到電梯的維保公司要求賠償卻遭到拒絕。維保公司預付了5000元醫藥費后,就不愿再協商賠償事宜。
此外,王老太認為,電梯屬于鄭州某研究院公司所有,該公司也應承擔責任。為此,王老太將電梯維保公司和所有公司訴至鄭州市中原區法院,要求共同賠付其各項損失5.4萬余元。
結果
電梯所有者未及時發現隱患,被判賠4.6萬元
法庭上,維保公司仍拒絕擔責。“電梯出現不正常狀態,所有公司應該及時通知我們去修理,我們只負責電梯維護,并無提醒警告義務。”
而電梯所有方鄭州某研究院公司認為,他們并不具備專業維護電梯的資質,根據合同,應該是維保公司負責維護。正因為維保公司沒有盡到維保義務,才導致王老太摔傷,應由維保公司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太在正常使用電梯時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維保公司盡到應盡的義務,且無證據證明其在事故中存在過錯,因此,維保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電梯由鄭州某研究院公司所有并管理,但其沒有及時發現電梯隱患,沒有及時采取安全措施,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昨天,中原區法院一審判處鄭州某研究院公司賠償王老太營養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