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梯事故頻發,深圳市擬立法力保安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昨日下午拉開帷幕,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草案)》提交二審。
《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簡稱《修改稿》)新增了關于使用單位“首負責任”規定:電梯等特
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使用單位應當首先承擔救治和善后責任,并墊付相關費用。在事故責任
認定后,使用單位有權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對相關責任方進行追償。
電梯使用單位責任主體
有明確規定
由于電梯所有權、使用權、物業管理權涉及到多個主體,往往事故發生后,各個主體之
間責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責任。對于非單一主體的使用單位,如何明確責任主體?市人大法制
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榮生表示,我市擬借鑒廣州、東莞等地在全國率先試行的使用權者首負
責任制度,建議新增關于使用單位“首負責任”的規定,即特種設備在使用和停用過程中發
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使用單位應當首先承擔救治和善后責任,并墊付相關費用。在事故
責任認定后,使用單位有權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對相關責任方進行追償。
為了明確使用單位多個主體之間的責任關系,避免相互推卸責任,《修改稿》還對電梯
使用單位的確定方式做出了明確規定: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托單位
為使用單位;未委托其他單位管理的,如電梯屬于單一產權人,該產權人即為電梯使用單位
;如電梯屬于多個產權人,應當約定其中一個產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其他產權人承擔連帶
安全管理責任;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
他單位管理的,委托人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受委托單位應當向委托人明示經費使用情
況。
一些電梯事故是由于或部分因電梯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且電梯事故中發生危險和受到
人身傷害的人員多為兒童、學生或者其他需要有人陪同的人員。記者注意到,《修改稿》新
增禁止性要求,明令禁止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滯留、嬉戲打鬧。此外,七歲以
下兒童、小學生集體活動和其他需要有人陪同的人員,在乘坐電梯時須有監護人陪同。
在《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草案)》一審時,有委員提出,檢測以后的反
饋機制和監管機制應該到位。《修改稿》為此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工作和反饋時限做出規定
,明確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檢驗、檢測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或者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實
施檢驗、檢測工作,并在完成檢驗、檢測工作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稿》加重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一些輕微違法行為,
由責令改正并處罰款調整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如
電梯使用單位的違法行為由五千元罰款提高到一萬元;對使用單位使用特種設備存在安全隱
患或者事故風險的,在給予行政處罰基礎上,增加停止使用特種設備的規定,如使用單位使
用符合報廢條件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以30萬元罰款。
違法行為人實行
累積記分制度
特種設備是否安全運行與作業人員是否按章操作緊密相關。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
員周榮生表示,為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規操作的行為,《修改稿》借鑒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記分管理辦法,對違法行為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
累積記分制度,按違法行為的輕重予以記分。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值的,暫扣其證件,并對
其進行安全法律、法規教育。
此外,《修改稿》建議建立特種設備安全信用制度,記錄現場檢查情況、檢驗檢測結論
、監督抽查結果、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價情況、事故、違法違規及行政處罰情況等信息,并在
部門之間實現信用信息資源的共享,將發生一般以上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情節惡劣的單位或
個人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實施分類監管、分別處理。
《修改稿》還提出,擬借鑒國內外先進立法經驗成立安全技術委員會。委員會可對事故
原因進行分析,提出預防措施,也可提出不低于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基本要求的補充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