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傷亡的要賠償,沒有傷亡也要給予一定補償。”22日,江蘇省質監局副局長張前就江蘇擬推電梯保險制度,接受采訪時如是說道。據了解,此次的電梯保險的名稱確定為電梯安全責任險,其分為一個主險和四個副險,主險是乘梯人安全責任險,副險是職業責任險,它涵蓋了乘梯人和其他四個責任主體(物管人員、維保人員、檢驗人員和安裝人員)。
給電梯上保險,給遭遇電梯驚魂或事故的乘客增加一份維權的保障,當然是好事一樁。但筆者以為,應對電梯事故,事前預防比事后保障更重要。
事后保障主要是經濟保障,而在發生電梯事故后,一些人的健康已經受到了傷害,有的人甚至還失去了生命,這樣的權益損失是不可逆的,是無法用經濟賠償來挽回和彌補的。而即便一些乘客只是被困、被“下墜”、被驚嚇,身體沒有受到實質傷害,但精神也受到了傷害,且這種事故隱患隨時都可能演變成對身體的實質傷害。這樣的精神傷害和威脅是難以用經濟賠償或補償來撫慰和化解的。對于乘客而言,誰都愿意在乘坐電梯時平平安安、順順利利,誰都不愿意以遭遇電梯事故為代價領取或多或少的經濟賠償。我們還是應該在事前預防方面多下點功夫,減少電梯運行的漏洞和隱患,減少電梯事故,這樣才是對乘客權益的最好保障。
實際上,我們在事前預防方面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有些上世紀90年代安裝的電梯已經臨近或超過了國際上通行的每15年到20年更換一次電梯的生命“大限”,然而,更換電梯并非易事,要么缺乏資金,要么是被動用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高門檻和嚴苛程序卡住。鑒于此,政府可成立專門的電梯維修更換基金,降低動用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門檻。部分房地產開發商為了降低成本,采購電梯多采取最低價中標方式,導致電梯配置偏低,甚至部分參數與建筑層高、人員流量不匹配,電梯使用中問題多發。
針對各種安全事故,在事前預防環節投入一分,就會產生十分的“收益”,而在事后保障環節投入一分,或許只能產生一分甚至低于一分的“收益”,對此,我們應該有理性的認識,應該擺正關系,應該算好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