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記者 余曉潔)如何讓電梯等特種設備不再“吞人”?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審的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進一步突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
制造單位
廠家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根據草案,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制造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使用單位
大型游樂設施每天投用前要試運行
草案規定,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天投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草案明確,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為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草案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對性質和情節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草案規定,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天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監管單位
應定期公布電梯安全狀況
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三審稿增加了強化特種設備安全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的內容。草案明確,學校、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為安全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
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草案指出,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
草案指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召回報廢
電梯將建“身份證”制度
我國擬建立對特種設備整個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記錄的“身份證”制度、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和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的報廢制度。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針對目前設備租賃使用較多的情況,草案規定,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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