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報訊 (記者 陳莉) 近年來,電梯事故頻發引發人們對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的關注。為加強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市政府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草案)》,并于昨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記者了解到,條例草案將電梯納入規范管理的重點,尤其針對老舊電梯缺乏退出機制等問題,條例草案規定了電梯安全評估制度,從而完善了老舊電梯的管理和退出機制。
我市共有特種設備16萬余臺
目前全市共有特種設備使用單位3.3萬余家,特種設備16萬余臺,且每年新增特種設備1萬余臺,總量在全國大中城市位居前列。其中僅我市地鐵全面開通后其各類電梯的日均使用量就達數百萬人次。2006年至2010年,全市共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事故1宗,一般事故13宗,死亡16人,重傷8人,其中就有東部華僑城大型游樂設施事故以及地鐵1號線電梯事故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安全事故。
2010年全市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中,共發現和整治了3000余宗特種設備安全隱患,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并未得到完全遏制。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相關條例,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切實保障社會公眾的安全。
電梯至少15天維護保養一次
對市民關注的電梯安全問題,條例草案中專門有條款規定了電梯的有關安全管理事項。條例草案規定:電梯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并如實記錄、存檔備查;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制定應急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設立24小時日常維護保養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自收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之時起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等。
為嚴懲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條例草案加大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規定,電梯使用單位如對被困電梯乘客未立即實施救援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罰款;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自收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之時起30分鐘內未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處以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相應許可實施部門依法撤銷許可。
針對國內老舊電梯缺乏退出機制且現行檢驗檢測制度難以解決其故障頻發的問題,條例草案借鑒重慶等地的立法經驗,規定了電梯安全評估制度。將投入使用十年以上且故障頻發以及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老舊電梯納入了安全評估范圍,并將評估結論作為電梯報廢或者繼續使用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