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林特電梯董事長康寶華
博林特電梯24日晚間進行了預披露,中國網財經中心記者通過查閱其招股書(申報稿)發現,公司在出資、增資過程中存在諸多瑕疵。博林特電梯前身設立時其實際控制人遠大鋁業集團為兩高管墊資,多年后進行沖抵,而這兩位高管在隨后又以未辦理產權登記資產增資長達8年之久,并且出資資產中房產部分由于處于在建,當時并未進行資產評估,出資時存在不足值的問題。
發行人前身設立時實際控制人為兩高管墊資 多年后才沖抵
沈陽博林特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林特電梯”)的前身沈陽博林特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林特電梯有限”)成立于2001年9月24日。由遠大鋁業董事長及控股股東、博林特電梯實際控制人及現任董事長康寶華與公司現任董事莊玉光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其中:康寶華以現金出資400萬元,莊玉光以現金出資100萬元。但是該出資款是由遠大鋁業集團代為墊付的。
2002年7月,博林特電梯有限進行增資,注冊資本由500萬元增至5000萬元。康寶華、莊玉光和遠大鋁業集團于當年7月8日簽署《協議》,約定遠大鋁業集團將其位于沈陽市東陵區東陵路30-2號的正在建設的廠房和辦公樓等資產用來作為康寶華和莊玉光的增資資產,其中,代康寶華繳納新增注冊資本3600萬元,代莊玉光繳納新增注冊資本900萬元。
經過上述兩次資本金變動,遠大鋁業集團已累計為康寶華墊資4000萬元,為莊玉光墊資1000萬元。而康寶華出資分別在2005年、2010年分兩次才進行沖抵,莊玉光的出資在2006年進行的沖抵。
2005年4月6日,博林特有限進行二次增資,公司注冊資本由原5000萬元增至7500萬元,增資額全部由遠大鋁業集團認繳;康寶華將其持有博林特有限4000萬元出資全部轉讓給遠大鋁業集團。同日,遠大鋁業集團以其于2002年7月代康寶華向博林特有限繳納的出資款3600萬元與上述4000萬元股權轉讓價款進行沖抵;2010年8月11日,康寶華與遠大鋁業集團簽訂《協議》,遠大鋁業集團以其于博林特有限設立時代康寶華向博林特有限繳納的出資款400萬元與上述4000萬元股權轉讓價款進行沖抵。
2006年5月25日,博林特有限注冊資本由10500萬元增至15000萬元。莊玉光將其持有的博林特有限9.74%的股權(1000萬元出資額)以1000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遠大鋁業集團。同日,莊玉光和遠大鋁業集團簽署了《補充協議》。遠大鋁業集團以其于2002年7月代莊玉光向博林特有限繳納出資款900萬元與上述1000萬元股權轉讓價款進行沖抵。
兩高管以無產權證資產增資 8年間未能過戶到發行人名下
由于上述位于沈陽市東陵區東陵路30-2號的正在建設的廠房和辦公樓等所占用的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一直未辦理產權登記,無法過戶至博林特有限名下。2010年8月11日,康寶華、莊玉光、遠大鋁業集團和博林特有限簽署《協議》,約定康寶華和莊玉光負責安排依法能夠轉移至博林特有限名下的資產(現金)人民幣4500萬元以更換前述“增資資產”,由于康寶華和莊玉光已分別于2005年4月6日和2006年5月25日將其持有博林特有限的股權全部轉讓給遠大鋁業集團,遠大鋁業集團作為博林特有限的股東應支付人民幣4500萬元現金給博林特有限。2010年9月16日,博林特有限收到遠大鋁業集團支付的4500萬元現金并將前述“增資資產”移交給遠大鋁業集團。至此,時間已過去了8年。
同時,此次增資過程的房產由于當時處于在建,未進行資產評估,因此,此次增資資產存在出資不足的問題。雖然公司表示,在2003年4月增資資產竣工后即足額投入公司,但是仍然存在著法律瑕疵。
根據《工商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的賬戶并經驗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后,經評估、驗資機構評估、驗資。
據公司表示,增資資產在2010年9月遠大鋁業集團以現金置換出該等房產后至今未辦理產權證書,該等房產所在區域已于2011年5月公告列入政府動遷范圍;發行人在搬遷至新廠區后,未租賃該等房產,目前上述房產處于閑置狀態。